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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实习(进修生)的管理规定

时间:2015-05-11 发布人:admin 浏览:

  近年来,随着医院的发展,选送到我院进行实习(进修)医疗、护理、医技、药剂的学生逐渐增多,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(进修)生的管理,特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凡到我院实习(进修)的人员,必须具备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,必须服从我院的管理,执行我院的规章制度,违者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。

  二、凡实习(进修)人员必须从大局出发,具有团结、向上、拼搏的精神,服从医院的安排,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、劳动。

  三、凡实习(进修)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,无特殊情况不得早退、迟到和请假。若特殊情况需请假者,3天以内在所在实习(进修)的科室向带教老师请假,最后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;4天至10天,由医务科审批;11天以上由分管副院长审批。若不按以上规定擅自休假者,5天以内,本人向医务科写出书面认识,6天以上按自动退出实习(进修)处理,院方不负责退赔实习(进修)费用。

  四、凡实习(进修)人员的行李、学习资料、生活用品自带。

  五、实习、进修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,报到时一次性交清后方安排实习、进修,中途停止学习者,费用一律不予退还。

  六、凡到我院实习的人员必须先经学校与我院直接取得联系,且学校应制定出相应的实习计划;凡到我院进修的人员须先经派出单位与我院直接取得联系,且派出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进修计划。中途退出实习(进修)者,须经学校或派出单位认可报我院批准方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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